你敢信?!男朋友入户盗窃了女朋友的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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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2025年12月,被告人L某(男,1977年生)因发现女友P某家中卧室衣柜内放有5万余元现金,遂萌生盗窃念头。同年12月14日或15日早上,L某趁女友家中无人之际,佩戴事先准备的手套,从住宅围墙攀爬进入室内,从卧室衣柜内盗走现金55,000元及玉手镯、红色珠子、黄色手镯、铂金项链、黄金项链等首饰后逃离现场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从L某处扣押赃款46,200元及全部被盗首饰,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。L某家属另退赔10,000元,被害人对L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。经鉴定,被盗铂金项链(含吊坠)价值10,227元,黄金项链价值12,051元,首饰总价值22,278元。
诉讼经过
2026年1月15日,L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同日被刑事拘留,后于1月23日被取保候审。
2026年4月16日,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四川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L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。
辩护要点
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夏云波律师接受委托后,认真阅卷、会见当事人,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辩护:
一、自首情节应予认定
L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符合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二、积极退赔取得谅解
案发后,L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,被害人对L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,双方仍共同生活,关系融洽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。
三、初犯偶犯,认罪悔罪
L某系初犯,此前无犯罪前科,主观恶性较小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接受家庭帮教矫正,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。
四、特殊关系,社会危害性较小
L某与被害人系同居多年的情侣关系,已共同生活四五年,彼此感情深厚,亲如一家。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追究L某的刑事责任,请求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。本案系因特殊亲密关系引发的财产犯罪,与普通入户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区别。
五、适宜社区矫正
经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,L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
判决结果
四川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认为:
被告人L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L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,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本院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L某系初犯,自愿认罪认罚,本院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L某与被害人为情侣关系,通过被害人提交的谅解书可知,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,被害人原谅被告人的行为,且双方仍共同生活,本院酌情从轻处罚。
最终判决:被告人L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(已缴纳)。
律师说法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"熟人作案"型盗窃案件。在司法实践中,情侣、夫妻、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犯罪,虽然定性上仍构成盗窃罪,但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、犯罪动机、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害人的真实意愿等因素。
夏云波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辩护方向,从自首、退赔谅解、初犯认罪、特殊关系、社区矫正五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,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,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,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,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本案刑辩律师:夏云波 律师
联系电话:1851288155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