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村建房出意外致人身亡!房主、包工头责任如何划定?

By Admin

在我国广大乡村地区,自建低层住宅、临时雇佣务工是十分普遍的现象。但施工过程中安全防护不到位、设备老化、操作不规范等问题,极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。一旦悲剧发生,房主、包工头、务工人员三方的责任划分、赔偿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。

近日,我所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落下帷幕。结合该案裁判结果,我们为大家深度拆解案件细节、法律逻辑与裁判要点,同时梳理乡村建房、临时劳务用工的法律风险,为广大群众提供实用参考


 

案情回顾

某地村民甲经正规审批,修建一栋一层半农村自建房,并将整项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,发包给当地包工头乙,双方签订书面施工承包协议,约定按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,施工安全事故由包工头一方自行承担。

随后,包工头乙自行招募多名务工人员进场施工,按照务工天数结算劳动报酬。2025 年夏季,一名务工人员丙在房屋二楼外墙抹灰作业时,乘坐葫芦架下降过程中,设备失衡断裂,丙当场坠落受伤,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离世。

事故发生后,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与房主甲、包工头乙协商未果,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主张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。

诉讼过程中,房主甲委托我所宋林聪律师出庭应诉。宋林聪律师结合事实与法律,围绕合同关系定性、选任责任、过错划分三大核心焦点展开抗辩,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法院审理与裁判要点

一、核心法律关系认定(本案关键)

法院经审理查明并作出认定:

房主与包工头:承揽合同关系案涉房屋为一层半农村低层自建房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相关规定,农民自建两层(含两层)以下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,不适用建筑法关于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要求。房主将房屋发包给长期从事乡村建房的本地工匠,符合当地交易习惯,不存在选任过错。

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包工不包料、按施工成果结算报酬,房主仅验收最终房屋成果,不参与施工管理、不指挥现场作业,双方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特征。房主与死者之间无任何劳务、雇佣关系,也未向死者发放劳动报酬。

包工头与死者:个人劳务关系包工头自行招募、管理务工人员,按天计发工资,对现场施工人员、施工设备、作业流程拥有完全管理权,其与死者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。

二、事故过错与责任划分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。

死者自身过错(主要责任)死者作为长期从事建筑作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理应熟知高处作业规范,作业前检查施工设备安全性、作业过程中做好自我防护。本次事故因葫芦架失衡断裂引发,死者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,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。结合原告方当庭自认,法院认定死者一方自行承担70%责任。

包工头过错(次要责任)包工头作为现场施工的组织者、管理者,未落实全面的安全监管义务,未排查施工设备隐患、未督促工人规范作业,安全管理存在疏漏,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,依法承担30%赔偿责任。

房主无责因案涉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,无需承包人具备专业建筑资质,房主发包行为合法合规,无定作、指示、选任过错,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,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房主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三、赔偿金额核算

法院依法核算各项法定损失: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 1221789.24 元,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。按照 30% 责任比例计算,包工头需承担赔偿总额 386536.77 元。扣除其事故发生后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、丧葬费等共计 66841.24 元,最终判决包工头还需向死者家属赔偿 319695.53 元。

 

律所律师解读 & 风险提示

结合本案,我所律师针对农村自建房、临时劳务用工两类高频场景,梳理法律风险与避坑指南,覆盖房主、包工头、务工人员三类人群:

(一)给农村自建房房主的建议

①区分房屋层数:两层及以下低层自建房,法律不强制要求承包人具备建筑资质,发包给本地熟练工匠合法;若修建三层及以上房屋,务必选择具备正规施工资质的施工方,否则将因选任过错承担赔偿责任。

②明确合同性质:发包时尽量签订书面承揽合同,写明 “包工不包料 / 包工包料”、结算方式、安全责任划分,留存合同、付款凭证,避免被认定为雇佣关系。

③适度安全提醒:虽无需现场管理,但可提醒施工方做好安全防护,减少事故隐患。

(二)给包工头 / 施工组织者的建议

落实安全管理:定期检查脚手架、葫芦架、绳索等施工设备,及时更换老化、破损器械;要求工人佩戴安全帽、安全绳等防护用具,严禁违规、冒险作业。

留存用工记录:明确用工形式,区分劳务、承揽关系,避免因关系模糊引发纠纷。

建议购买保险:为全体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,转嫁意外事故带来的高额赔偿风险。

(三)给务工人员的建议

坚守安全底线:作业前检查工具、设备状态,高处作业务必佩戴防护装备,拒绝违规操作。

留存证据:保存考勤记录、工资转账记录、工友证言等,一旦发生事故,便于维权。

理性维权:事故发生后优先协商,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合法权益,厘清各方责任,依法索赔。

 

本案办案律师:宋林聪  律师

联系电话:15828347697


 

结语

乡村建房、临时劳务看似简单,背后却暗藏诸多法律风险。一场意外,不仅会摧毁一个家庭,也会让相关方陷入漫长的纠纷与经济损失之中。本案的裁判结果,再次明确了农民低层自建房承揽关系的认定标准、劳务受害的过错归责原则,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参考。

四川精微律师事务所也将持续聚焦民生类法律纠纷,以专业的法律知识、丰富的实务经验,为各类当事人排忧解难,普及法律常识,守护群众合法权益。

如果您遭遇劳务受伤、建房纠纷、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,欢迎随时咨询我们,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。

2026-09-14 10:26:39